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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林公墓建设引发部分村民质疑
2008-5-5 14:47:35    来源:    新闻点击数:  作者:

  (瑞安日报 记者 金邦寅)“我们村的生态墓区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便被村里转包给私人,此行为不合法;而开发商在建设中破坏了村里的健身公园,我们数百村民一致要求收回该建设项目。”日前,塘下镇霞林村村民林云飞、舒引弟等人向本报反映此事,希望记者前往调查。

  事件回放:开发商承建生态陵园

  4月29日,记者与塘下镇海安办事处工作人员到该村了解情况,记者分别采访了该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光玲、村老协林德成等人,了解该村建生态陵园的经过。

  据了解,2006年7月11日,霞林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主题是讨论村办公楼建设、菜场建设、生态公墓投标等建设事项,林光水等20多名村民代表参加了会议。

  2006年8月1日,该村与开发商阮德光、黄星树等4人(均系该村村民)签订了《关于建设霞林村“生态陵园”的协议书》,以20万元价格将20亩山地征给其建设生态陵园。协议中规定:生态陵园位于原村健身公园北首,靠南以健身公园为界,西距老岭10米为界,北至十字路直到横路为界,不足20亩向东延伸,并附属建造一条长3000米宽9米的盘山公路及停车场,村集体无偿支持山地,一切经费由开发商投资建设。时任村委会主任的林光玲、村党支部书记林德存代表村“两委”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此后,开发商以村集体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报审相关手续。至2007年9月份,该生态陵园建设相关批复完备,开发商开始进场施工。

  村民质疑:开发商建设手续合法吗?

  2008年,该村村“两委”换届选举后,陆续有村民质疑该生态陵园建设手续的合法性。一些村民认为,当初以村集体名义批建的生态陵园被转包给私人开发的事情,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这损害了村民们的利益;而原村“两委”提供的“已通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的证明,只是一份签到会议记录。另一方面,开发商在生态陵园建设过程中破坏了山上的绿化和村民集资建成的健身公园,且涉嫌超面积建设,并私下卖掉山上的石头和树木。

  4月29日下午,记者在现场看到,生态陵园附属的盘山公路建设已基本完成,占地共约200平方米的健身公园基本被挖开,仅剩一个亭子,公园里诸多健身器材被推倒堆放在一旁,紧临亭子的地方被挖出一个深三四米、宽二至五米不等、长数十米的大坑,而被征山地范围内的生态陵园建设还未动工。

  当事人说:以传统方式通过了表决

  对于一些村民普遍质疑的“合法性”问题,原霞林村村委会主任林光玲表示,生态陵园转包给私人开发商的事情,确实未经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的程序,但当时村“两委”已在会上通报了此事,而村民代表们未表示同意或否定意见。林光玲认为,根据霞林村的“传统”方式:只要事情已在村民代表大会上说过,村民未表示否定意见,那么即表示意见被通过了。可以佐证的是,当时一起表决的村办公楼、村菜市场等工程都已相继完成,村民也并未质疑。另外,协议中已为本村村民争取到了“陵园公墓按现行价优先下浮15%”的优惠。被破坏的健身公园,开发商已经承诺出钱尽快修复。

  那么,该村生态陵园建设的手续齐全了吗?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副主任李翔表示,该村生态陵园建设批复的各项手续是齐全的。至2007年7月份,该村生态墓区审批表先后获得了塘下镇、市农业(林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的批复。2007年9月7日,省林业厅也批复了该村生态墓地建设项目,同意其征用村集体林地1.3333公顷。

  那么,开发商是否存在超面积建设行为呢?市农业(林业)局林政科科长方娒弟表示,日前,他们曾接到投诉,并到该村实地核实,未发现该工地存在超面积建设、破坏山林绿化问题;对于被破坏的健身公园修复的问题,现开发商已向村民出具了较好的修复健身公园效果图,并承诺可以随时开工修复。

  解决办法:村民坚持在本村内协商

  接到村民们投诉后,塘下镇海安办事处有关工作人员立即帮助协商解决,并建议村民推举代表一起协商解决。该办事处党委副书记陈徐雷表示,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批建该生态陵园,是从有效遏制滥占山地和青山白化为目的,做到集约用地、生态用地,若取消该建设项目将非常可惜。另一方面,因村民们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民意代表一直未能选出,且村民们顾虑较多,如何解决该问题还未有结果。

  而对于怎么解决该问题,村老协成员67岁的林德成和65岁的林德良则表示,该问题应在本村范围内协商解决,协商方可包括:新旧两届村“两委”、村民代表、村老协、村民推出的监督代表及海安办事处工作人员和承包商。

  4月29日下午,记者联系了承包商之一的黄星树。他表示,现部分村民对健身公园的恢复效果图已比较认可,开发商可随时开工予以修复;而对于生态陵园内已占的私坟,村民如果愿意进行移坟处理的,开发商承诺只收成本费。黄星树还表示,他们愿意跟村里协商解决问题,并希望不要因此取消来之不易的生态陵园建设项目;但他同时强调,村里跟他们4人签订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他们为之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如果村里要将生态陵园项目收回,应予以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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