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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4月全面推行
2008-3-3 14:32:47    来源:瑞安新闻网    新闻点击数:  作者:

 
老年居民、未成年人等均可参保
 
  今年,我市作为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将在4月份起全面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这一举措将让更多市民受惠。凡具有我市非农户籍的,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以外的老年居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群均可参保。
  
  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是继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医疗救助和新农合之后,又一项深化医保体制改革的举措。去年8月始,我市在温州地区率先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并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我市居民参保踊跃。去年,全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总人数为3074人,其中,老年居民2482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317人。

  通过此前的试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制度效益初步显现,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特别是较好地解决了老年居民和未成年人的“病有所医”问题。截至今年1月底,享受到住院报销待遇的有130人次,其中未成年人5人次;享受到特殊病种门诊的有84人次,共支付住院医疗费577999.38元。而老年居民报销实际支付率更是达到48.55%。

  今年,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率要达到60%。其缴费标准为:老年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00元,个人缴费200元,政府负担20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100元,个人缴费50元,政府补贴50元;全额缴费人员为每人每年缴费400元。参保居民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50%予以报销,未成年人按60%予以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负,参保居民发生的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8万元。

  凡持有有效的《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居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居民、参保未成年人中的孤儿、低保家庭的未成年人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残疾未成年人均可免费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瑞安日报 记者 金邦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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