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日报 者 孙伟芳)因原告不服其发明专利侵权案败诉,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特地来现场勘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昨日,该院在瑞安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该专利侵权案。据悉,这是省高院首次来我市审理知识产权案。
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从去年6月1日起,我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著作权、商标权、发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但因为专利案专业性强,一审仍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介绍,市民郭明拥有“一种单膜凹凸夹链贴合制袋机”的发明专利,瑞安新新塑胶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为该专利的独占许可实施权利人。因认为专利遭到侵权,2007年7月9日,郭明和“新新公司”共同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原告诉称,有客户反馈其制造的专利产品其他厂也在制造,且售价较低。经调查,原告发现瑞安冰城自封袋机械厂业主徐宾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一种名称为“复合袋贴合制袋机”和“复合袋夹链贴合制袋机”的产品,其结构与郭明的专利技术几乎相同,并在有关网站上大肆宣传,严重影响他们专利产品销售,给他们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徐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成品和半成品,停止在因特网和其他媒体上宣传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徐宾则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与诉争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不具备诉争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不落入诉争专利的保护范围;同时,被控侵权产品未进行批量生产,也未面市销售,因此不可能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2007年12月10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保全中没有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上安装有磁粉离合器,因此,认定它不是被控侵权产品必备的机械装置。温州中院后又综合其他因素,最终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之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发明专利共有15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有11个技术特征与之相同,4个不大相同。这怎么还不算侵权?”昨日,原告委托专利代理人陈向东说。据了解,磁粉离合器是该专利产品中比较关键的构件。
昨日,省高院法官到瑞安开庭再次审理该案。原告认为自动折膜结构上设有磁粉离合器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留有3个安装孔,就是用于安装磁粉离合器的;但被告予以否认,称其产品在没有磁粉离合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
据悉,省高院将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择日宣判该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