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日报 记者 孙伟芳 通讯员 金洁琼)昨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对一以抢夺金项链等首饰为主的飞车抢夺团伙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某、雷某、罗某某等10人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3年6个月,同时被处罚金共2.2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07年5月8日至同年8月中旬,该团伙成员时分时合,先后驾驶摩托车在莘塍、塘下等地抢夺行人金项链达16次。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参与抢夺6次,数额为11219元;被告人雷某参与抢夺7次,数额为10241元;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抢夺4次,数额9213元;其他7名被告分别参与抢夺1至3次。另外,被告人吴某某收购赃物5次,数额为109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罗某某、雷某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利用机动车辆分别结伙多次抢夺他人财物,10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其中,被告人吕某某、雷某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某抢夺数额较大,且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3年。
另外,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金项链为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