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日报 见习记者 金汝 通讯员 陈飞跃)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在三种情况下,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是:劳动者连续2次与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10年在固定的单位工作,或者企业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2倍工资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按照正常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对这些新规定,我市不少企业负责人担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有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涨,削弱市场竞争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综合科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国,所以劳动成本的增加是全国性的。该法的实施,看似对企业不利,其实有利于促进企业的稳定性,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将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提高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