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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享有土地承包权
2008-1-17 14:29:10    来源:    新闻点击数:  作者:

  (瑞安日报 记者 孙伟芳)“我又不是‘黑人’,离婚后,怎么两地都没有土地承包权?”飞云镇阁巷沙园村妇女徐阿多如此质疑。1月15日下午,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这起土地承包权案件,并作出了支持徐阿多的裁决。

  据了解,现年40岁的徐阿多出生于沙园村。1989年10月份,她嫁给飞云镇宋家埭村村民,后因夫妻两人感情不合于1991年离婚,她又回到沙园村娘家。在这期间,徐阿多一直没到派出所办理正式的户籍迁移手续。1998年间,沙园村村民委员会在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未将土地承包给她。徐阿多说,自己没文化、没知识,根本不懂这些,因此,当时没有追究此事。直到2007年,该村委会分两次向本村村民分配相关权益,却都没有分给她。当徐阿多向村干部咨询时,对方称早在1998年时,她的年龄已超过24周岁,因此,不享有分田、园资格。可徐阿多觉得,自己作为沙园村村民,大家都享有的权益,自己也该有份。在市妇联介绍下,徐阿多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依法裁决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当天,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现场裁决徐阿多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据该委员会首席仲裁员胡奎介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分配土地承包权,剥夺、侵害申请人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显然违法。在全市范围内,类似案件挺多。这主要是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广大妇女一旦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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