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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的哥状告市公管所
2008-1-11 14:42:24    来源:    新闻点击数:  作者:

  (瑞安日报记者 孙伟芳 通讯员 林希存)1月9日下午,市人民法院公开受理一件行政诉讼案,泰顺籍出租车司机邱某因不服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处罚,将其告上法庭。据悉,此类案件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据了解,2007年11月12日,原告邱某收到被告市公路运输管理所出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其驾驶泰顺地区牌照出租车,分别于2007年9月17日和9月26日先后在瑞安客运中心、湖岭镇车桥头两地异地营运。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邱某被处以罚款3000元。

  原告:我没有异地营运

  在当天庭审中,邱某否认自己进行异地营运,请求法院撤销市公管所对其作出3000元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邱某在起诉时称,因老家在瑞安陶山,2007年9月17日,从泰顺开车回瑞安,空车停在东勇老协临时停车场内,打算购点货物带回家。将空车停在停车场内,就断定他在候客,这完全是执法人员主观推测的。他当时巴不得早点返回家中,根本不存在候客。

  关于2007年9月26日这次,邱某则干脆称,自己没有开过车。他还反问原告,是如何断定他在开车又卸车和收费的,证据何在。当时被告执法人员在何处发现他在开车,为何不当面对话。

  被告:跟踪录像证据确凿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9月17日,市公管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客运中心对面停车点查获正在候客的浙C·G1977小轿车,其车辆的运输证系泰顺运管所发放,现场驾驶员即为邱某。后来在案件进一步调查期间,即于2007年9月26日7时45分许,邱某又将其小轿车停放在湖岭镇车桥头候客,8时许,先后搭载3名乘客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瑞枫线礁石地段车内3名乘客下车,邱某分别向乘客收取10元和20元的车费。

  据被告委托律师姜正介绍,以上事实虽然没有原告陈述,但有乘客证言以及跟踪录像资料等证据证实,已足以认定原告异地营运的事实。他还当庭出示邱某当时异地营运的跟踪拍摄录像、照片等资料和两名乘客的谈话笔录。

  据悉,市人民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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