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在2007年初查处洪某后,移送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市法院对原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科科长洪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7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期间,被告人洪某在担任市安阳新区管委会(现更名为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综合科科长及市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币3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市法院从轻判处洪某有期徒刑7年,并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1万余元,予以没收。(瑞安日报 记者 陈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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