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专家组作出戴海静尸体复检报告,与之前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初次尸检结论相一致。 9月14日下午,死者戴海静父亲戴益春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对瑞公字(2006)第13号《不予立案决定书》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同时对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温刑科尸检(2006)字第222号《尸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9月18日下午,浙江省公安厅派出由5名资深法医组成的专家组,在死者娘家亲属的见证下,在瑞安市殡仪馆尸体解剖室内,对戴海静尸体进行了重新解剖。9月21日,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尸体复检报告,与温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初次尸检结论相一致。 公安机关经过认真复议,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正确,予以维持。22日下午3时,公安机关将《复议决定书》和省公安厅重新检验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戴益春。 (瑞安市公安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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