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文明委〔2007〕5号
关于申报评选第十六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的
通 知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提升我市单位文明水平,不断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十六批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申报评选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十六届五中、六中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瑞安”建设的总体战略部署和省级示范文明城市的创建目标,以《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落实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基层单位的创建意识,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
二、工作步骤
文明单位评选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申报推荐阶段(6月份)。凡在瑞的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符合瑞安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条件的,可申报评选瑞安市级文明单位;申报单位要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委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推荐的直接向市文明办推荐),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由乡镇(街道)党委和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于6月底汇总报送市文明办。
第二阶段为创建完善阶段(7月——10月)。各申报单位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瑞安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文明创建领导班子,实行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对照创建标准,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单位的具体实际,制订详细的文明创建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加强阵地建设和环境建设,同心协力,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各申报单位要积极做好检查准备工作,写好汇报材料,整理好文明创建台帐。市文明委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走访座谈等形式,对确定的初选单位逐一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组织审查后,提请文明委审议。
第四阶段为命名表彰阶段(2008年初)。经市文明委审核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单位,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授予荣誉奖牌,并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单位宣传报道其创建经验和先进事迹。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务必使工作取得实效。
2、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文明创建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争创活动,提高自身文明水平,树立行业新形象。
3、要重视非公有制企业的推荐和评选,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基本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评选。
4、工作中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不搞迁就照顾,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质量。
附件:瑞安市文明单位申报表
瑞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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